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先知道方案,再请律师

律师一对一接待;咨询免费;有问必答,绝不保留

目前已有20890咨询

离婚在线咨询律师电话:18071055585

楚同,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
首席合伙人10年以上办案经验

注重隐私,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5A级办公,独立舒适的咨询环境

楚同服务优势

严控案件质量,3位律师协同办案
8大办案阶段,工作成果清晰呈现

注重每一个细节,追求极致
模拟法庭,覆盖法官95%询问

楚同律师答疑

你想的,我们都懂

网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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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哪些情形必须找律师?

如果:(1)对方已经聘请律师;(2)您希望获得更多权益;(3)案件复杂、标的额大;(4)工作生活忙碌;(5)心理比较脆弱;(6)上庭紧张。有上述任一情形的,我们建议找律师办理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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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桃林

网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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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办诉讼离婚好在哪儿?

必须要承认:律师比您专业。律师可灵活运用专业知识为您定制胜诉方案,让您在诉讼起始就占据主动,少走弯路,弥补您在调查收集证据上的各种不便,律师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快速反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在如战场的法庭上,请律师的当事人会更为有利。

网友1

郑桃林

网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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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找婚姻律师有哪些建议?

首先是坦诚,律师要实事求是,不做虚假承诺;其次是专业,一方面要找专做或主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另一方面,律师的职业素养也很重要,靠谱的律师应该是耐心的、严守秘密的、做事主动的;第三是经验,要找办理过类似案件的律师;然后是规范,靠谱律师都是明码标价、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由律师统一收费,有标准办案流程的。

网友1

郑桃林

网友1

网友

为什么电话咨询时无法给出律师费的具体报价?

影响律师费的因素有两点:一是案件本身,包括案件标的额、案件事实清晰程度、案件难易、证据情况、地域问题;二是律师因素:包括律师的专业度经验。在电话咨询中,一方面,受专业限制,您对案件事实描述可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律师没有看到具体证据,无法判断自身工作量。在对案件整体没有一个准确把握的情形下,这时具体报价显然不客观。

网友1

郑桃林

楚同团队

心无旁骛,精益求精,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

首席合伙人郑桃林

郑桃林

联合创始人

湖北荆州人,2006年武汉大学毕业后即从事律师行业,2010年正式独立执业,专攻离婚案件,执业十年来,成功办理过上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离婚财产分割、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争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的取证及赔偿、遗产继承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2017年,郑桃林律师联合程世波律师创办了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将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打造成武汉少有的专业处理婚姻案件的律所。郑律师办案经验丰富,能帮助客户快速办理离婚案件的同时争取客户想要的权益。

楚同团队

楚同律师团队中既有执业多年的婚姻家庭专业型律师。我们或许不能给你温暖的肩膀,但我们能给你更理智的决定,为你争取更大的权益。我们有非常优秀的团队,经验丰富,胜绩累累;我们有执着的热忱,不眠不休,只为解你烦忧;我们有迅捷的反应,占得先机,为你争取大的权益。

楚同成功案例

客户的信任,源于一个个胜诉的判决

截至目前,楚同共计为30000余位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类法律服务,有当事人在委托后72小时内拿到法院调解书,单案争取财产5.15亿元,共计为当事人争得房产2000多套,帮助400多位当事人获得孩子抚养权。

武汉离婚律师郑桃林成功为张先生变更孩子抚养权

武汉离婚律师郑桃林成功为张先生变更孩子抚养权

案件描述:

张先生与刘女士2020年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小孩抚养权归刘女士,张先生每月支付3000抚养费,在双方离婚后,刘女士多次不管孩子,甚至将孩子送至幼儿园后就将手机关机,老师无奈只能联系张先生。 张先生对此很无语,经人介绍找到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的郑桃林律师,委托郑律师帮其办理变更抚养权诉讼。 郑律师在接手案件后,指导张先生收集了很多刘女士不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并整理一些张先生抚养小孩有利的证据。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在2022年年前的几天,法院出具了判决书,由于刘女士不尽抚养义务,长期放任小孩不管,法院将小孩抚养权变更为张先生抚养。 目前张先生每天带着孩子生活

圆满解决:

成功变更抚养权

一方在监狱的起诉离婚快吗?我们在三个月内办完

一方在监狱的起诉离婚快吗?我们在三个月内办完

案件描述:

吴女士是四川人,在广东打工时与湖北徐先生认识,由于徐先生发生刑事案件被判刑十年,在襄阳监狱服刑,吴女士不想再继续等,经人介绍找到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的郑桃林律师,在完全没有见面的情况下通过快递文书委托郑律师帮其办理离婚诉讼。 我们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法院诉讼,由于小孩一直由男方母亲抚养,而男方母亲的年纪较大,不太可能继续抚养孩子,所以,最后徐先生在狱警的劝说下同意离婚,也同意了小孩由吴女士抚养最终在三个月的时间内成功办离。

圆满解决:

成功离婚并取得小孩抚养权。

武汉离婚律师为王先生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离婚

武汉离婚律师为王先生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离婚

案件描述:

王先生与张女士早年在北京工作时认识,后王先生回武汉工作发展,张女士一直在北京生活至今,王先生经人介绍找到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的郑桃林律师,委托郑律师为其办理离婚诉讼。 由于王先生与张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时在张女士的老家办理,手里没有结婚等资料。 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王先生与张女士的婚姻关系资料,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由于张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经过二次起诉,终于在2022年年底办完。 现在王先生已经开始了新的生活!

圆满解决:

1、成功离婚 2、得到抚养权 3、争到财产

武汉离婚律师郑桃林成功为梅小姐办理了离婚并争取到了婚后唯一房产

武汉离婚律师郑桃林成功为梅小姐办理了离婚并争取到了婚后唯一房产

案件描述:

圆满解决: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罗*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且争取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罗*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且争取

案件描述: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罗*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且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民初****号 原告: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罗*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鉴定期间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准予罗*与李**离;2.判令婚生子李*由罗*抚养,李**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子李*年满18周岁止; 3.判令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房屋归罗*所有: 4.判令夫妻共同债务121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李**于2012年认识,2013年5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2013年7月2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我和我的母亲照质。我们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家庭暴力。我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2018年8月1日因遭受家庭暴力向派出所报警。最后一次被家暴后我带着孩于离家,与李**分居至今。2012年8月9日,我出资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房屋,总价值379000元,我支付首付款119000元,银行贷款26000元.从2013年1月5日起开始偿还银行贷款,每月还款1766.97元,截至起诉之日,已还本金55700.97元,还欠银行贷款本金203407.99元,房屋贷款一直都是我在偿还.2018年8月1日,我们发生争吵,李**便霸占上述房屋并将门锁挨掉,将我和孩子赶走。分居后,我和孩子在外租房居住,因此向亲成朋友借款共计66000元用于生计。2015年 1月5日,李**向我母亲贺**借款500上述借款至今未还,要求李**与我共同承担。因李**发生婚外情且多次对我实施家暴,导致二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我曾于2017年9月25日、2018年6月25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李**离婚,该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两次判决后我们都未对挽回婚姻作出任何努力,目前李**因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李**辩称,1.2017年5月份我们就分居了,为了孩子我是不愿意离婚的,但既然罗*坚持要离婚那就离。2.经鉴定孩子是我的孩子,孩子应由我抚养,我不需要罗*支付抚养费。3.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房屋首付款是我付的,还房贷的钱也都是从我的卡上转给罗*支付的,这个房屋应归我所有。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果是我用的我就承认,不是我用的我是不认的。2017 年5月份我们就分居了,是罗*自己要搬出去的,分居后产生的债务以及借钱租房子产生的债务我不认可。罗*自己从家里搬出去了,还把家里的物品也搬走了,我因此分别于2018年9月、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1日向派出所报警。婚后,我也在外借款235000元,也要求双方共同负担。5.我并没有打罗*,是罗*和她妈妈先向我动手,是罗*冤枉我的。6.关于取保候审的事情,不是只查我一个人,我们湾里很多人都被调查了,而且既然放我出来了,说明我没有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 年,罗*与李**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8日罗*与李**生育子并取名李*。2013年7月2日,双方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罗*系初婚,李**系再婚,李**与前妻共同生育了三名子女。婚后,双方常因家庭项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受损。2017年5月起,罗*与李**分房分床居住。2017年9月25日,罗*诉至本院要求与李**离婚,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受损的夫妻感情可以修复,并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鄂***民初****号民事判决,不准罗*与李**离婚。2018年6月25日,罗*又诉至本院要求与李**离婚,本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有改善和好的可能,并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鄂***民初****号民事判决,不准罗*与李**离婚。罗*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罗*撤回上诉。2018年8月,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罗*及李**开始在外居住。2019年12月3日,罗*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李**离婚。 李*出生后主要由罗*及其母亲抚养照顾。2018年8月后,罗*带李*到应城市生活并就读于当地学校。现罗*在应城市生活工作,平常由其母亲帮忙照看李*。2019年6月19日,李**因涉嫌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拘留。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李**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从事建筑行业,收入不稳定,另查明,2012年8月9日,罗*、李**共同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房屋,总价款379000元。同日,李**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部分首付款30000元。2012年10月10日,罗*又另行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总价款379000元,其中首付款119000元,剩余房款260000元由罗*通过向**银行**支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贷款期限20年。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李**分别于2013年2月25日、2013年3月12日向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69000元、20000元。嗣后,偿还案涉房屋贷款的款项由李**转给罗*,再由罗*支付至指定账户。截至2019年10月6日,案涉房屋共还款本金55700.97元及利息93964.22元,未到期贷款本金203407.99元,之后再未还贷。案涉房屋交房后由罗*、李**及家人共同居住。2019年3月14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罗*名下,不动产权证为鄂(2019)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85.31平方米 诉讼中,本院依李**的申请委托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与李*之间有无亲权关系进行鉴定。2020年4月21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20]物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李**为李*的生物学父亲。”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的现有价值按照850000元计算,关于探视权双方同意按照半月探视一次、一次一天的方式行使. 至于为何会有先后两份购买案涉房屋合同,罗*称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开发商电话通知她去签订的,而李**称2012年8月9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都没有经手,也不知道罗*是怎么处理的。双方对于对方主张的债务均不予认可。诉讼中,李**还要求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 一、关于是否准子离婚的问题。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双方虽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相互了解的时间过短,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事后又未能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日益受损并逐渐恶化,本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受损的婚姻,且双方分居已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罗*要求与李**离婚的该项诉请本院子以准许。 二、关于李**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经鉴定,李*系罗*与李**共同生育之子,罗*与李**作为父母对李*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双方均主张李*的抚养权。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解决。本案中,李*出生后,主要由罗*及其母亲抚养照顾,2018年8月后又随罗*居住于应城市,李*与罗*相处时间更多,在感情上与罗*更加亲密;其二,现李*居住应城市近两年并就读于当地学校,生活和学习上都趋于稳定状态,保持稳定生活现状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其三,现罗*在应城市工作,有收入来源,平时罗*的母亲也能帮忙抚养照顾,罗*具有抚养李*的经济能力和客观条件:其四,目前李*是罗*唯一的子女,而李**还有其他三名子女。综上,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目前李*由罗*抚养更为适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李**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在其经济能力范围之内尽抚养义务,综合双方的收入情况、子女的需求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本院酌定由李**每月向罗*支付李*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李**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罗*有协助的义务,诉讼中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半月探视一次及一次一天的方式行使探视权,本院子以确认。 三、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及分割问题。 首先,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是罗*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罗*名下,但购买案沙房屋时双方系恋爱关系,2012年8月9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上买受人系罗*与李**两人,购买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系李**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案涉房屋贷款也一直由李**在偿还,且案涉房屋交房后双方便与家人共同居住,足见李**是以感情为基础为了双方共同生活所用才购买案涉房屋,李**与罗*具有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的意愿,李**并非购房赠子罗*一人所有,故罗*称案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二,案涉房屋的首付款虽系李**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但婚后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婚后用于偿还案涉房屋贷款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李**个人财产,案涉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李**辩称案涉房屋首付款、贷款均由其支付,案涉房屋应归其所有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子采纳。综上,案涉房屋系罗*与李**双方共有房屋,可予以分割。其次,案涉房屋如何分割?案涉房屋虽系双方共有财产,但在经济上李**付出较多,且案涉房屋现实际由李**在居住,罗*也已在应城市生活工作,故案涉房屋判归李**较为适宜,尚未归还的贷款由李**偿还,李**应对罗*进行补偿。诉讼中双方同意案涉房屋的现有价值按850000元计算,扣除案涉房屋未到期贷款本金203407. 99元后,综合考虑案涉房屋首付款、婚前还贷支付的款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本院酌定由李**补偿罗*200000元。 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罗*与李**在本案中主张的债务双方互不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但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罗*与李**离婚; 二、李*由罗*抚养至年满18周岁时止,李**每月20日前向罗*支付李*的抚养费1000元,李**享有对李*的探视权,半个月探视一次及一次一天,罗*应子协助,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双方自行协商; 三、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号)归李**所有,剩余房贷由李**偿还,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罗*200000元,罗*收到全部补偿款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李**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李**自行承担; 四、驳回罗*与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计1775 元,由原告罗*负担800元,被告李**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迟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英 二0二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犇

圆满解决: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罗*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且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赵**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争取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赵**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争取

案件描述: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赵**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争取到房产。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鄂****民初****号 原告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郑桃林,女,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赵**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与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6年11月17日在应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此成诉。 另查明:原告婚前购置东莞市*****号,不动产号为粤(****) 东莞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一幢,房屋权利人为被告陈*。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与被告陈*离婚。 二、被告陈*名下位于东莞市****号,不动产号为粤(****)东莞不动产权第*****号房屋被告陈*自愿放弃,交由原告赵**所有,被告陈*协助原告赵**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过户所有费用由原告赵**承担。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已自行处妥,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奔国毅 二0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普映琴

圆满解决: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赵**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争取到房产。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黄**的代理人,成功帮原告离婚+抚养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黄**的代理人,成功帮原告离婚+抚养

案件描述: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黄**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与被告徐**离婚; 二、婚生女徐*、徐*洁均由被告徐**直接抚养; 三、三、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圆满解决: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黄**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武汉离婚律师郑桃林在委托后半个月内即为任小姐办理了离婚手续

武汉离婚律师郑桃林在委托后半个月内即为任小姐办理了离婚手续

案件描述:

任小姐是汉川人,与花山王先生结婚,结婚后没多久王先生因刑事案件被判刑,王先生在监狱的这段时间,任小姐没有起诉离婚,而是等王先生出狱后才找他协商离婚,但王先生不同意离婚,好不容易出来了,想拖着看是否能和好。 于是任小姐听朋友说我们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处理离婚案件的律师所,见面第一次便委托我们办理她的案件,我们第二天准备资料,第三天便向法院交了立案资料。 当案件分了法官后,我们便立即联系法官看看是否可以调解,在法官和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我们与王先生协商成功,办理了调解离婚,为任小姐快速的办理了离婚案件,争取到了六万元的补偿。 去法院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任小姐高兴的对我讲,昨天一晚上没有睡,太兴奋了,没有想到委托律师办理这么快就可以办好,而且还争取了六万元的补偿。

圆满解决:

由于涉及公司股权

由于涉及公司股权

案件描述:

王先生与刘小姐是二婚,王先生经营一家企业,由于涉及公司股权、王先生在委托我们后,我们运用诉讼的方式帮王先生处理了离婚,

圆满解决:

解决了婚后股权问题,替王先生快速办理了离婚手续。

孙小姐与国外人结婚不到二个月

孙小姐与国外人结婚不到二个月

案件描述:

孙小姐与国外人结婚不到二个月,其丈夫被驱逐出境,

圆满解决:

郑桃林律师亲手代理孙小姐成功办理了离婚手续。

夏先生吸毒被强制在戒毒所戒毒

夏先生吸毒被强制在戒毒所戒毒

案件描述:

王小姐是洪湖人,夏先生是其初中同学,由于夏先生吸毒被强制在戒毒所戒毒。

圆满解决:

王小姐经人介绍找到郑律师,郑律师为王小姐设计了诉讼方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便成功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彩礼

离婚彩礼

案件描述:

刘小姐是随州人,经人介绍与其先生认识,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超过二个月,其先生在结婚时向刘小姐支付了十万元的彩礼,后双方感情不和,其先生向法院诉讼,

圆满解决:

我们做为刘小姐的代理律师,成功的帮刘小姐办好了离婚,并不退还彩礼十万元。

一方不在单方面离婚

一方不在单方面离婚

案件描述:

黄小姐是湖北人,10年前与香港人张先生在湖北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婚后男方的父母反对,张先生便不再回大陆,黄小姐由于与张先生失联,一直未办理离婚

圆满解决:

经介绍后委托郑律师办理离婚手续,目前已经成功离婚。

争到孩子抚养权!

争到孩子抚养权!

案件描述:

李小姐是随州人,邓先生是武汉人,邓先生在婚前名下就有房有车,月收入7000元,李小姐无房无车,月收入4000元,收入远比邓先生差

圆满解决:

李小姐委托郑律师后,在郑律师的指导下成功为李小姐争取到了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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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稻草人

2020.11.02

在网上比较了很多离婚律所,最后被楚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和案例所吸引,预约后来到了这里,进来后感到非常温馨,咨询交谈后真正体验到了律师的专业性,为楚同律师事务所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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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第一次打律师咨询电话,和想象的高冷完全不一样。春风般的温暖,并且思路清晰。感谢郑律师,声音好听,温和。这个律师事务所真的很不错!有苦恼有需求的人不要再犹豫了,选择这家吧。...

道兰_6429

2020.11.02

提前一天预约的下午5点去咨询,结果临时有点事情6点才到,助理给我打了电话,我问晚一点十分可以,助理很热情的帮我改了时间。咨询很顺利,律师不建议诉讼,给了我协商的思路。因为咨...

我叫瑶小萌

2020.11.02

经过网络搜索离婚律师咨询,联系到了郑律师亲自接待了我,她为人很热情,漂亮,重点一击命中,这两个月让我省了很多精力,服务很到位,也成功解决了离婚的问题。...

白日梦想家偷偷

2020.11.02

咨询了几家离婚律所,后来朋友介绍我来这家楚同律所咨询的。提前打了电话预约的郑律师,因为那天有点事情,所以来的有点儿晚,郑律师还是很热情的接待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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