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部分,如果夫妻双方之间有约定的,则应按照约定决定其归属;没有约定的,则应该根据收益产生的原因来确定其归属。 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一般都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 根据我国相关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部分,离婚时予以分割。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收益分类主要有三种:孳息、投资收益、增值。 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增值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 在《婚姻法》中的“孳息”的范围小于《物权法》,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即这些收益的产生与夫妻双方的人力劳动、管理行为无关,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自然增值,是指不需要夫妻一方人为劳动或者管理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即增值纯属是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的,非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愿所能控制。 如婚前购买的黄金、房产、名画等,其增值收益是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并不以夫妻任何一方的管理或者劳动而产生的,为“自然增值”,所以应该是属其个人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予以分割。 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投资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如个人财产投资公司或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个人所有的房屋经夫妻共同维护修缮、经营管理所取得的租金等。 夫妻双方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应当认定为“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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