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武汉婚姻家庭律师专业处理全国范围内的离婚案件
张先生与赵小姐同是河北人,张先生在东莞工作,赵小姐在北京工作,经过张先生母亲的介绍,二人恋爱了,恋爱后张先生经常从东莞飞到北京与赵小姐相聚,刚恋爱时二人感情很好,但随着小孩的到来,二人经常发生争吵,从饮食到小孩如果照顾,张先生的母亲从河北到东莞照顾儿媳时也与儿媳发生争吵,无奈,张先生让母亲回河北老家了,赵小姐和她的母亲一同照顾小孩,从此,张先生经常住在单位宿舍,较少回家,后来二人争吵到分居,无奈,张先生认为无法与赵小姐共同生活在一起,便委托我们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受理了此案,受理案件后,我们与法官建议看看是否可以调解离婚,在经过法院组织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法院判决,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小孩由于一直由女方和女方的母亲抚养,故小孩抚养权判归女方,男方按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案件结案。
上一篇: 武汉离婚房产律师价格
下一篇: 武汉离婚房产请律师
免费客服热线:(周一至周日 9:00-18:00)
18071055585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70号现代世贸中心F栋1307
版权所有: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微信
Copyright © 2002-202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鄂ICP备18013297号-2 网站地图